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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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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速递 发表于 2020-8-20 16:46:33|来自:中国江苏徐州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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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

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



为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市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9月1日起,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含铜山区、贾汪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2020年12月1日起,在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二、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 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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