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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担责”背后,是对生命的“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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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桥边 发表于 2020-10-26 08:43:03|来自:中国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广东东莞,一人醉酒回到“住处”附近后自杀身亡,送他回家的酒友因“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被判承担5%的过失责任,赔偿7万元。此事引起热议。该酒友在面对媒体采访时表示很委屈,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送朋友回家,自杀者当时言行举止较为正常,且认可了当时“离家很近”的下车地点,其之后的自杀行为是他所不能预料、不能掌控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0月19日 澎湃新闻)

许多网友对他的观点表示认可,认为法律过于冰冷无情,简单粗暴地为了结案而找“替罪羊”,让无辜的人承担责任。是啊,对方在饮酒后“看起来很正常”,谁能料到他会去自杀呢?在媒体采访视频中的当事人很委屈,众多网友们把自己代入了他的处境,也替他感到很委屈。于是,很多人主张此案系“错判”,不应让当事人赔偿。

可是,案件真的“错判”了吗?当前主张“不应赔偿”的声势浩大,但在这样的热潮中,类似“援鄂女护士”“李星星事件”等无数的反转新闻提醒我们,单一信源往往会带有一种情绪诱导性和先入为主的主观印象,甚至有可能产生“罗生门”事件。因此,在遇到类似的报道时,如果不想被“牵着鼻子走”“反复打脸”,最好保有适度的警惕。而这一事件,就是典型的“单一信源报道”——采访视频中只有被判赔偿的“酒友”发声,却没有讲解清楚法院作出判决的详细依据,可以说与当前舆论声势所塑造出的“法律冰冷无情、酒友无辜遭殃、网友仗义执言、愤慨世间不公”这一局面不无关系。

事实上,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文书可以发现,这一“判赔”并非只为了适用法律的冰冷责罚,却反而彰显了这一法条设立之初,就强调的“温暖人情”——以人为本,生命为重。当事人虽是“自杀”,但“以半蹲姿势,铁链绕脖颈而死”,同样可能是醉酒后神志不清引起的“意外”——只要有人看护,就有可能避免的“意外”。在法律上,饮酒被定义为“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而为了减少人们在这一危险状态下可能遭遇的意外伤害,就对“共同饮酒人”规定了“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告、及时通知乃至协助、照顾、帮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当前随着法治宣传的加强,人们对于“劝酒”引起的意外事件,劝酒者应承担赔偿这一点接受度较高,但往往忽略了“醉酒”后的看护行为,同样是法定的义务,不可推卸。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共同饮酒人”一时疏忽,醉酒者就不慎受了伤,乃至“丢了性命”——醉酒后被放在路边“醒酒”而冻死的,仰面躺卧无人看顾被“呕吐物”窒息而死的,甚至走路没扶住而摔伤、摔死的......这些意外,共同饮酒人都要担责。为什么?不妨从醉酒者的层面思考一下:当你处于失去自主意识的状态,你的安危就于无形中寄托在“酒友”手中。这时,如果法律不对陷入这一无助状态的你作出适当的保护,那么,唯一能维系你的生命安全的,就是“酒友”们的道德和良心——这靠谱吗?当维系生命的是道德而非法律,所有弱势者都会陷入相当危险的境地。因此,法律通过对“共同饮酒人”责任的扩大化,来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而这一案例,展现的就是这个理念。看起来虽然冰冷,其实彰显的仍是人情——宁可麻烦一点,也请将你的朋友照顾好,或者安稳地交到可以照顾他的人手中。因为,这一点点麻烦,可能拯救了他的性命。

生活中也是如此,往往有很多危险,就存在于微末之间。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尽量通过制度建设的完善,将这些漏洞补足,于无形中消弭危险。“酒友担责”背后,是对生命的“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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