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内部分省、市连续出现多点散发或聚集性疫情,为认真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有效阻断病毒传播,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个人申报制度。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有疫情重点地区(指14天内发生本地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公布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地域)旅居史的人员,入沛返沛前必须提前3天向所在社区、单位报备个人身份、行程、健康状况和抵达的方式、日期等。已入沛返沛的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主动到所在社区(村居)或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申报登记,如实提供行动轨迹,按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做好个人健康监护;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14天活动轨迹及接触史;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单位报告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单位(包括商超、宾馆、酒店、房屋出租、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有疫情重点地区往来人员,要在2小时内向社区(村居)、当地派出所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配合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
三、严格执行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追究制度。不主动按通告要求向社区(村居)或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的和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的当事人;用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经营类住宿场所负责人和房屋出租人以及留住家庭户主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执行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规定。公民进入公共场所应听从工作人员引导,科学佩戴口罩,主动配合落实测温、验码等疫情防控措施,注意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和部位。倡导广大市民坚持“不扎堆、不聚集”,减少不必要的人群聚集,时刻绷紧防控这根弦。
五、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对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售伪劣防护物资、谎报疫情和故意阻碍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以及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按要求报备登记的疫情重点地区入沛返沛人员,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110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期间,我县居民因特殊原因必须前往疫情重点地区的,应主动报居住地社区(村居)、用工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备案,并做好个人防护,返程时按照疫情重点地区入沛返沛人员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沛县公安局
2021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