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晚间,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对所谓“22岁智障女子被迫嫁给55岁老头”一事公布了调查结论:智障女子姚某瑞和张某照的婚姻,“属于双方家庭愿意,符合法定年龄,不存在被迫嫁娶行为”,而且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仪式。“男方除了年龄有些偏大,为人忠厚老实,一直单身未婚,家庭经济条件还算可以,婚后能够给女方生活上的保障。” 无疑,当地政府对于“婚姻”做了背书,也否认这属于性侵智障女性的行为。从这次的权威披露来看,双方只是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并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特别是,之前当地曾表示:因为女方智障,所以不能办理结婚证,但是同居不违法。 这不是性侵,不是结婚,不是“被迫嫁娶”,那么,这段复杂的关系应该叫什么呢? 应该说,网友一开始的直觉是“朴素的正义”,觉得这涉嫌以婚姻的名义对智障女实施性侵。但是,当地的社会关系、是非标准显得更为复杂,简直像是一团乱麻。 首先,被网友作为评价此事的重要法律依据的——“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这个1984年的司法解释已经废止。与严重智障妇女发生性关系“一律认定为强奸”,这个一刀切的规定已经不存在。 事实上,很多农村的智障女性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果举行相关结婚仪式,进而“成家育儿”,一般是不作为强奸案处理的。这样的司法实践有很多“现实”的考量。 一方面,男方举行了当地社区公认的婚姻仪式,甚至也得到女方父母的同意,的确和那些性侵没有性保护意识的智障女性的行为有着明显区别,不宜作为性侵的刑事案件进行追究。另一方面,智障女性的家属很多时候也是抱着“父母不能养一辈子”“找个归宿”的想法,把智障的女儿嫁出去。这里面有很多无奈、苦涩的成分:这场“婚姻”中的男方,一般本身在婚姻市场中没有选择余地,才“退而求其次”;女方的嫁女也有“甩包袱”的成份。 所以,无论1984年的那个“与智障妇女发生性关系一律认定为强奸”的司法解释是否被正式废止,“智障女嫁老汉”的事一直在农村地区发生。 但是,在这种“双赢”的背后,应该关注到智障女性的利益。智障本身是很宽泛的概念,智障人士本身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不能结婚,很多时候很难说清楚。 所以,退而求其次,在既成事实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保护智障女性的人身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大家都明白,这种“婚姻”是基于年轻女性的生理优势下做出的“交换”,这场婚姻当中并没有女性充分表达意愿的可能。特别是之前,刚刚发生过“前半场”几乎是一模一样的“方洋洋悲剧”:家境不好的男方娶了年轻的智障女孩,最终发展成男方一家对智障女孩的长期虐待。 “智障女子嫁老头”木已成舟,且在当地社区和政府都认为这属于“婚姻”,不构成性侵犯罪的前提下,就需充分保证智障女性的合人身权利,防止其受到家暴、虐待、伤害,避免“方洋洋悲剧”的重演。 这需要当地民政、妇联、公安以及社区长期的关注,相关保障不能随着新闻降温而消失。这恐怕是当下唯一能做的事情了。这个智障女孩一辈子可能就有这么一次被社会关注的机会,应该为她做好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