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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城街道邓园一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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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桥边 发表于 2021-3-11 06:32:41|来自:中国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沛政规〔20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沛城街道邓园4S店西侧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项目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广泛征求房屋征收相对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从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4月8日止),在此期间,房屋征收相对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相关意见:

一、通过网络方式将意见发至“pxfwzsbgs@126.com”电子信箱,并请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沛县汉邦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西5楼沛县房屋征收办公室”,邮编221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对《方案》提出意见的文本要求:
1.请如实注明真实名称/姓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地址、日期。
2.针对《方案》需修改及调整的部分,在书写意见时要求字迹清晰,表达内容明确。
特此通告
附件:《沛城街道邓园4S店西侧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沛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沛城街道邓园4S店西侧地块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对该项目规划用地征收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沛政规〔20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对南环路以南、规划道路以北、香城路南延段以东,邓园4S店以西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为准),占地约94.99亩,涉及被征收人约120户,房屋面积约3万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3.《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


4.《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沛政规〔2017〕1号);


5.《沛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沛住建发〔2018〕26号、沛价字〔2018〕5号)文件、《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标准》(沛住建发〔2018〕52号、沛价字〔2018〕2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三、征收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1.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额=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不含土地成本价)减去上房差价(上房差价=上房基价减去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成新价) 附属物补偿费 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费 误工费 提前搬迁奖。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其应安置的面积予以安置,安置房上房基价经评估后予以公示,超出应安置房屋合法面积的部分,按上房时同区位的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3.非住宅房屋(指商业、办公、工厂、仓储等)协商实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附属物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5.安置房建设成本价及上房基价待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公布,商品房市场价待上房时予以公布。

四、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参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五、安置房位置及楼层差
1.安置区:就地期房安置。

2.安置房的层差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高层、小高层住宅以中间层为上房基价,中间层以上楼层每平方米加20元;中间层以下楼层每平方米减20元。

3.车位及储藏室不作为安置上房面积,按自愿原则购买。

六、附属物补偿、房屋搬迁补助标准
《沛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沛住建发〔2018〕26号、沛价字〔2018〕5号)文件、《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标准》(沛住建发〔2018〕52号、沛价字〔2018〕2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费用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交出房屋钥匙,征收补偿款经审核后,由征收人一次性付清。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补偿协议经审核后,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其余补偿款待上房时一并结算。

八、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和处理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是指房屋登记部门(不动产)依法登记的房屋面积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由相关部门依据《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对认定为合法建筑(且不超过应安置标准面积)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沛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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