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对该项目规划用地征收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沛政规〔20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对东环路以西、萧何路以北、正阳大道两侧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为准),占地约1094.05亩,涉及被征收人约680户,房屋面积约17万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3.《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
4.《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沛政规〔2017〕1号);
5.《沛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沛住建发〔2018〕26号、沛价字〔2018〕5号)文件《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标准》(沛住建发〔2018〕52号、沛价字〔2018〕2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三、征收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1.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额=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不含土地成本价)减去上房差价(上房差价=上房基价减去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成新价)+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误工费+提前搬迁奖。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其应安置的面积予以安置,安置房上房基价经评估后予以公示,超出应安置房屋合法面积的部分,按上房时同区位的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3.非住宅房屋(指商业、办公、工厂、仓储等)协商实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物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5.安置房建设成本价及上房基价待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公布,商品房市场价待上房时予以公布。
四、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参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五、安置房位置及楼层差
1.安置区:北孔庄期房安置。
2.安置房的层差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高层、小高层住宅以中间层为上房基价,中间层以上楼层每平方米加20元;中间层以下楼层每平方米减20元。
3.车位及储藏室不作为安置上房面积,按自愿原则购买。
六、附属物补偿、房屋搬迁补助标准
《沛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沛住建发〔2018〕26号、沛价字〔2018〕5号)文件《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标准》(沛住建发〔2018〕52号、沛价字〔2018〕2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费用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交出房屋钥匙,征收补偿款经审核后,由征收人一次性付清。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补偿协议经审核后,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其余补偿款待上房时一并结算。
八、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和处理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是指房屋登记部门(不动产)依法登记的房屋面积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由相关部门依据《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对认定为合法建筑(且不超过应安置标准面积)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沛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