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我市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全力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平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等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一、不配合落实防控管控措施行为
(一)出入小区、农贸市场、超市、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防疫卡点、道路卡口、高速出入口等交通场站时,不听从工作人员告知、劝阻或者无视疫情防控提示,拒不配合落实健康信息查验、规范佩戴口罩、测量体温等防控管控措施以及逃避防疫检查的;
(二)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或者接受防疫调查时拒不配合流调的;
(三)市外来(返)徐人员未按照要求,向目的地单位、社区(村)或酒店报备,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查验、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跟踪健康监测等防疫措施的;
(四)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期间擅自聚集、外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的;
(五)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拒不配合进行核酸检测的。
二、扰乱防疫工作秩序,侮辱、恐吓、故意伤害防疫工作人员,故意损毁防疫财产等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控、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二)恐吓、辱骂、殴打防疫工作人员的;
(三)盗抢、故意损毁防疫物资的。
三、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散布涉疫谣言等行为
编造虚假疫情、侮辱性、煽动性等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侮辱性、煽动性等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单位场所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行为
(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工厂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不落实健康信息查验、规范佩戴口罩、测量体温等防控管控措施以及帮助他人逃避防疫检查的;
(二)疫情防控期间,要求暂停开放、营业的相关场所擅自开放、营业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行为经调查属实,对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徐州市公安局
2022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