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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一男子酒后竟然做出这样的事,该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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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桥边 发表于 2021-4-26 11:37:55|来自:中国江苏徐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沛县一男子为泄私愤

借着酒劲肆意损毁公共财物



但是
还没“得意”多长时间
就不得不面对法律的惩罚



4月22日16时许,沛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沛公路铁路桥东侧道路中间的围栏、道路两侧公共垃圾桶倾倒在地,经走访发现这些围栏、垃圾桶都是被人故意推倒损毁。


沛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这一情况
立即组织人员开展侦查工作
民警在案发仅10分钟内
就将嫌疑人杨某抓获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杨某交待了其酒后为泄愤任意损毁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该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
公共设施不容随意破坏
有道是“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让我们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远离违法犯罪






来源:沛县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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