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沛县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教助函〔2020〕7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6〕8号)要求,现就沛县2020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补偿对象和要求在毕业次年6月30日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非应届毕业生(毕业次年7月1日后就业的)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 申请学费补偿的高校应届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定向、委培或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政策者除外),2009年以后(含2009年)毕业并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二)热爱祖国,道德品质良好。 (三)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的。 (四)“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牧、林)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核电施工、煤炭、石油、航空、航天、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乡级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驻乡级的派出机构)、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办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 “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的确认依据是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其与毕业生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实际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艰苦行业一线企业(如邮政企业、金融企业、通信企业、供电企业、食品企业等),以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等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 (五)能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工作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确认就业单位时,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为依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以合法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为依据、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确认,统一以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所标注的地址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均不得作为确认依据。 (七)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期、组织机构代码证标注地址不在学费补偿范围的单位就业的,均不可申请补偿。 (八)在大屯街道、汉源街道、汉兴街道、沛城街道、经济开发区等非乡镇地区工作的毕业生,不可申请补偿。 二、学费补偿资格申请流程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等学校2019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在2020年5月31日前,按以下流程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一)申请人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实名注册http://jsxszz.jse.edu.cn/pros/identity/indexxfbc.action),登录填写相关信息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一份,本人签字确认)。 (二)持以下材料到沛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学费补偿资格(所有材料原件影印成彩色版件上传,有关复印件须按顺序附在申请表背后,携带原件备验): 1.《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本人签字确认); 2.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3.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4.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5.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就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7.毕业生在读期间全部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原件(附件1); 8.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9.就业以来本人工资银行账户发放记录原件; 10.《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附件2)。 (三)沛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打印、发放《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自行保管,遗失不补)。 (四)填写说明 申请人在填写网上申请时,请先认真阅读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本人的申请信息。所填写内容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学费补偿资格。 1.所有需要上传的材料都是原件影印件; 2.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颁发年月确定; 3.就业时间以就业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确定; 4.就业单位地址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地址为准,必须填写完整,具体到镇、村、门牌号; 5.就业单位联系人需填写合同签订人或所在部门负责人,不得填写本人。 三、学费补偿资格补报的要求针对毕业当年没有及时申报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进行补申请: 1.在毕业次年6月30日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补报。毕业次年7月1日后就业的,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不予补偿; 2.从就业之日起18月内,可以申请补报。如已超过18个月,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学费补偿资格,不予补偿; 3.毕业当年在沛县乡镇基层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补报。在大屯、汉源、汉兴、沛城、开发区等非乡镇地区工作的毕业生,不予补偿; 4.毕业后一直在沛县乡镇基层单位工作,没有间断,且目前仍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可以申请补报。如已经离开沛县乡镇基层单位,则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一律不予以补偿; 5.就业单位在就业当年给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且工资及社会保险至今没有间断的,可以申请补报。 四、学费补偿资格变动申请流程 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沛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附件4)。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五、学费补偿对象资金拨付申请流程 符合政策规定且于2020年6月底前,在沛县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含在基层单位就业满36个月,社保满36个月,但现已离开基层的人员,7—12月份期满的在2021年申请),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 注:从基层单位借调到县级单位超3个月的学生不再具备补偿资格。2020年度江苏省教育厅建立诚信数据库,对申请人违规申请,骗取国家资金的失信者纳入到失信数据库。 (一)凭《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登记编号和居民身份证号,登陆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表》(正反面打印1份),本人签字确认。 (二)携带以下材料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手续(所有材料原件扫描上传,纸质材料按要求有顺序地附在拨付申请表背面,有关复印件应提供原件备验): 1.《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表》原件; 2.《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原件; 注:2016年之前申请资格的学生拨付申请时无需上传受理通知书。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工资银行账户发放记录原件; 5.《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附件2)原件及缴费明细原件;(连续就业36个月期间) 6.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7.就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8.用于接受学费补偿资金的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9.就业单位变动的还需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附件4)原件; 10.《就业单位出具的在岗证明》(附件3)原件。 以上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六 、具体时间安排与联系方式 (一)具体时间安排 (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6—89689876 0516—89624538 联系地址:沛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沛县政务服务中心西楼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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