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网友爆料 于 2020-5-25 17:22 编辑
沛县法院法官刘伟擅自篡改申请人(原告)的诉讼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民事诉讼状》上、庭审笔录第四页陈述的、《原告代理词》中书写的诉讼事实和理由(材料已被刘伟销毁)与刘伟在判决书上书写的事实和理由内容大相径庭,诉讼实体被刘伟恶意篡改,造成申请人诉讼主张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主观故意隐匿对申请人所有有利证据(篡改诉讼事实和理由就是便于操作隐匿证据)。申请人向沛县法院提供了十三组(条)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的证据,凡是有利于申请人的均被故意隐匿不采信。违法法律规定,故意剥夺申请人辩论权利(见庭审笔录第13页)。当时庭审时,申请人代理要念庭审辩论材料,被要求交书面辩论材料,申请人代理当庭递交了该材料(此材料已被刘伟装卷时销毁,见卷宗申请人编号缺失页码)。庭审时还有其他小动作不再累述。主观故意让申请人(原告)承担诉讼费。此案按简易程序审理,按普通程序收取诉讼费(见1069号判决书)。在卷宗装订中舞弊。销毁申请人证据说明材料共计26页(详细见提交本庭的案卷失真情况说明)。在卷宗中,原审故意把申请人的材料算作被申请人(被告)的材料共计67页(证据见卷宗第153页最能说明问题)。页码的编排也可以认定其主观故意行为(证据见卷宗151--152页,故意模仿原告代理编排号。原告代理不可能在编号时把被告的证据编进去,划掉152-157就是证明。)6、故意放任被申请人虚假陈述(见庭审笔录9.10页)。(申请人多次在法庭上指出,见庭审笔录)。故意销毁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本案审理适用“证明妨害规则”的申请书》,目的是极力回避开发公司存在价格欺诈问题(该材料已提交本庭)。故意篡改证据时间。《房地产买卖契约》签订时间应为2010年4月2日,与《产权证明书》(李敏署名)2010年4月2日,它们是一套。法官刘伟主观故意把这一日期(判决书第三页)改成2000年4月2日,并写道:2002年4月2日,开发公司与陈英杰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更改时间的目的,就是制造申请人是从案外人手里买的假象,与开发公司毫无关系,为枉法判决书行文开篇。受害人诉讼代理人向沛县法院、徐州中院举报近一年无果,可见刘伟只所以如此胆大妄为,是没有约束力,没有一些人尸位素餐造成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开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促进司法公正,建设法治国家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有困难、有问题,诉诸法律已在老百姓心目中达成共识。然而,法官知法犯罪,法院成了法外之地,刘伟成了法外之人,不仅没有受到惩处,反而委任为沛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作为法庭庭长,尚且德不配位,专职委员又怎么能胜任。这样的任用真是让人大跌眼镜。法院作为专讲法律的地方,作为传播公平正义、充满正能量的地点,靠法律吃饭的人们,竟然作出明显违背法律的行为,其对社会产生的恶劣影响不可估量。人们气愤、吃惊的同时,更多的是恐惧和失望。因此,必须要彻查该事件,还法律应有的尊严,给社会大众一个交代。
笔者认为,法官故意为不法利益而不惜肆意践踏公平正义,视法律为无物,折射的不只是“知法犯法”,还有“权大于法”。很难想象,在一个法官无视法律、明目张胆的违法犯罪,在一个专讲法律而又挑衅法律的地方,百姓如何获得应有的公平公正。换言之,法官都不能依法律己,更何谈依法治国?法官为了“投桃报李”为受害人量身定制败诉的判决书,反映的“执法犯法”、“权大于法”行为,折射的是大问题,必须加以重视、严肃处理,否则之前为法治国家付出的所有努力都将前功尽弃,长期以来形成的血浓于水的干群关系、党群关系,也将功亏一篑。因此,维护司法公正,惩治“知法犯法”、“权大于法”的积弊,刻不容缓。
维护法律的权威,应发挥制度的约束作用。首先,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确保出现问题有法可依。其次,还要明确司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从制度方面对权力进行约束,避免权力成为脱缰的野马,伤害人民。最后,要对执法犯法、触犯法律权威的公职人员严惩不贷。
维护法律的权威,应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上级领导部门及职能部门,加大监督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类似“故意枉法裁判”的事件要做到“零容忍”。同时,还要发挥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对肆意践踏法律的司法人员及时举报,还法律的尊严。媒体的监督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在媒体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下,要对滥用职权、蔑视法律的人该曝光的曝光,该问责的问责。有迹象表明有人还想利用法律程序极力拖延时间,想让刘伟金蝉脱壳。法律程序设计是严谨的,譬如审限。但有人就想在这方面做文章,谋求私利。
维护法律的权威,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是根本。司法人员作为将法律诉诸实践的中坚力量,他们办事是否有效、是否公正,直接决定依法治国能否成功、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实现。不可否认,司法部门存在一些道貌岸然的“伪君子”,说着人话,自己却不办人事,似乎法律是为其他人而设,自己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会上大讲特讲反腐倡廉,会后食言自肥。对习总书记要求司法腐败零容忍,阳奉阴违,做双面人。因此,必须对这类人员严肃处理,确保司法系统及司法实践过程中“风清气明”。一方面,加强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另一方面,严格干部选拔和任免机制,选拔高素质、廉洁清正的好干部。多管齐下,惩治“权大于法”的积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让公众坚定对法律敬畏之心的同时,更加放心、安心。
转自西祠沛县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