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一男子为泄私愤
借着酒劲肆意损毁公共财物
但是 还没“得意”多长时间 就不得不面对法律的惩罚
4月22日16时许,沛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沛公路铁路桥东侧道路中间的围栏、道路两侧公共垃圾桶倾倒在地,经走访发现这些围栏、垃圾桶都是被人故意推倒损毁。
沛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这一情况 立即组织人员开展侦查工作 民警在案发仅10分钟内 就将嫌疑人杨某抓获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杨某交待了其酒后为泄愤任意损毁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该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 公共设施不容随意破坏 有道是“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让我们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远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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